此案件的关键问题是李某涛骗取的钱是不是自己的财产,这是认定“自力救济”的大前提。
一起离奇的土地出让金返还事件,让黑龙江省绥化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都公司”)的投资人陷入了“钱地两空”困境。
福都公司负责人杜宇(化名)近日向中国房地产报记者讲述了他们公司的遭遇:“财政局返还土地出让金,本该返还到开发公司账户,却因轻信他人谎称公司已不存在,将2925万元土地出让金返还到个人指定账户,土地被征收后已建起了一所小学,而福都公司因此遭受了重大损失。”
10年前,李某涛借用福都公司资质,成功竞得绥化市北林区第八中学地块的两宗土地使用权,价款高达4650万元。然而,在缴纳了2925万元土地出让金和725万元土地保证金后,因资金不足(尚有1000万元未能交齐),为了筹措资金,福都公司几经变更法定代表人。随后,在李某涛不知情的情况下,曾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刘某成将福都公司及土地使用权全部转让给杜宇,并卷走巨额资金。为了追回自己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李某涛与陈某霞联手策划了一场骗局,他们利用已经废除的项目委托合同和隐瞒的票据信息,成功从绥化市财政局骗回了2925万元的土地出让金。然而,这场骗局却给杜宇和福都公司带来巨大损失。
绥化市检察院以诈骗罪对李某涛、陈某霞提起公诉,但经过长达数年的审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却认为两人的行为属于“自力救济”,不构成诈骗罪。这一判决引发了杜宇和福都公司的强烈不满,他们多次向相关部门申诉,但均未得到满意的答复。在这场骗局中,绥化市财政局的管理漏洞也暴露无遗。
如今,杜宇仍在为追回土地出让金而奔波。目前,福都公司已将绥化市人民政府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12月11日,中国房地产报记者来到绥化市委宣传部,希望通过该部门协调绥化市财政局、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绥化市人民检察院采访核实相关情况。绥化市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事市里正在研究,调查结论将于近期对外统一发布。
将时间拨回2014年。这年5月4日,李某涛借用福都公司的资质报名并缴纳了竞买保证金,获得福都公司项目委托合同书授权,拥有该项目的100%股权。2014年5月12日,福都公司通过竞价取得了绥化市北林区第八中学地块的两宗土地使用权,价款为4650万元。
土地竞拍后,李某涛个人银行账户向绥化市财政局转付土地出让金2925万元,向北林区财政局转付土地保证金725万元,共计3650万元。银行凭证注明款项为“代福都公司交出让金”,北林区财政局出具的资金结算票据也载明交款人为福都公司。后因资金不足,差1000万元土地出让金一直未能交齐。
绥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2018〕53号显示,365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由刘某成与朋友李某涛、薛某艳共同出资,其中李某涛出资1650万元、刘某成和薛某艳各出资1000万元,而刘某成的1000万元资金包含陈某霞的儿子金某隐名出资560万元。
为了运作项目方便,李某涛出资50万元将福都公司资质收购,法定代表人先后为李某伟、李某涛,为了筹措尚欠的1000万元土地出让金,李某涛、刘某成和薛某艳商量后决定将福都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某华,公司为一人责任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后来因为张某华拒绝融资,刘某成和薛某艳在李某涛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将福都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某成。
2016年10月24日,在李某涛不知情的情况下,刘某成将福都公司及第八中学的两宗土地使用权以3650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杜宇,双方签订了相关债权债务和股权转让协议,福都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杜宇。而后薛某艳得款2000万元后藏匿,刘某成得款1650万元用于还债及挥霍。
李某涛、陈某霞在得知情况后,分别对刘某成涉嫌职务侵占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涛和陈某霞协商后,决定以李某涛个人名义向绥化市政府相关部门申请退还缴纳的土地出让金2925万元,陈某霞辅助办理退款事宜。
后经绥化市国土资源局提请报告,绥化市政府召开协调会并下发会议纪要,明确“同意北林区政府没收原八中地块725万元保证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对双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如福都公司与李某涛申报材料相一致,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将2925万元已缴纳资金原路径返还。”
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起诉意见书〔2018〕48号显示,陈某霞告诉李某涛向财政局申请退款时,说福都公司已经不存在了,并向财政局出示他于2014年5月与福都公司签订的《项目委托合同书》证明可以代表福都公司,而该合同已于2016年7月18日被刘某成、李某涛、薛某艳三方补充协议废除。同时,陈某霞还让李某涛在绥化市财政局要求出示土地出让金的原始票据时,隐瞒该票据已被刘某成交给杜宇的事实,谎称票据丢失。绥化市财政局工作人员轻信了李某涛,将2925万元打到了李某涛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上。事后,陈某霞分得860万元,剩余款项被李某涛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投资等。
得知这一情况后,杜宇向绥化市财政局讨要说法,绥化市财政局得知被骗后向绥化市公安局报案,李某涛、陈某霞先后于2017年11月8日、2018年1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3月,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
绥化市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被告人李某涛、陈某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巨额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9月,绥化市检察院将该案公诉至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12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杜宇表示,关于李某涛交的土地出让金是代福都公司缴纳,从财务和法律意义上来讲,在交付给原福都公司3650万元后,原福都公司的支出与收入已经平衡。所支付的财政部门的土地出让金已随着股权转让全部归属到杜宇为法定代表人的福都公司,“如果李某涛与刘某成、薛某艳之间有经济问题则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与我们公司毫无关系。结果他们合伙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最终我们却成了受害者”。
杜宇认为,财政局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没有严格审查李某涛的身份及资金权属凭证,也没有向福都公司方面查证,仅凭李某涛一己之词便轻易将资金打入其指定的个人账户,导致公司资金被骗,没有充分履行资金监管义务JN体育,,给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
“绥化市中院法院开庭后,本该及时下判,却不知什么原因将案件上报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直放置了3年多。”杜宇表示。
直到2022年6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给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函件显示:“被告人李某涛、陈某霞在寻求法律救济无果后,为取回自身财产采取自力救济,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手段虽带有欺诈性质,但尚属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畴,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故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2022年7月27日,绥化市检察院对李某涛、陈某霞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书显示:“绥化市中院分别于2018年12月24日、2022年7月1日开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二人不起诉。”
对此,杜宇表示,此案件的关键问题是李某涛骗取的钱是不是自己的财产,这是认定“自力救济”的大前提。2925万元是福都公司的钱,李某涛只是代交,且这笔钱已经随着股权转让转移到以杜宇为法定代表人的福都公司了。
此外,杜宇还认为,这笔钱款一直存在财政局账面上,若出现任何问题都不会有“自力救济”中规定的“来不及”处理和具有消失风险,也完全来得及使用公权力解决,更不符合“自力救济”中的“因形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形”。
为了追回土地出让金,福都公司曾将绥化市财政局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2925万元土地出让金。2022年12月6日,绥化市北林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以“本案系绥化市国土资源部门代表国家与福都公司在订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产生的纠纷,属于行政协议,福都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为由,驳回福都公司起诉。
此后,福都公司多次找到绥化市检察院、黑龙江省检察院等多个部门,要求其纠正对于李某涛、陈某霞作出的撤诉决定,但均未成功。
“我买下公司后本来是打算补上1000万元土地出让金,开发那两宗地块的,结果却遭遇了这样的骗局JN体育,。现在刘某成拿走了3650万元,李某涛、陈某霞拿走了2925万元,我们却落了个‘钱地两空’,无处讨要说法。”杜宇无奈地表示。
12月11日,记者来到绥化市委宣传部,希望通过该部门协调绥化市财政局、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绥化市人民检察院采访核实相关情况,宣传部门则给出了上述部门办公室电话,让记者自行联系。
12月12日,记者先后来到上述3家单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采访不仅需要记者证,还需要报社出具公函才能接受;绥化市财政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当年负责此事的领导不在单位,他们将与宣传部门沟通后,再通知记者是否接受采访,但截至发稿并未与记者联系。绥化市人民检察院方面则表示,此事不接受单独采访,由绥化市委统一发声。
绥化市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事市里正在研究,调查结论将于近期对外统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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