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N体育,JN体育,JN体育,作为汽车消费者,大多数都知道买卖汽车时需要交纳购置税(国家免征购置税的除外),但对于退役或者是报废后的汽车如何处理,或许不甚了解,至于哪些人或者企业能合法处置报废机动车的更是知之甚少。
实际上,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近1700家资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随着今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拉动,机动车报废量也在同步增长,那么,对于有意于加入机动车回收拆解军团的企业,艾特大象整理了这份“攻略”,帮助企业直观了解办理资质的条件及步骤。文章附详细验收标准,各地标准可能略有差异,请以当地标准为准。
艾特大象也提醒欲入局的企业,实时关注当地商务部门发布的报废车回收行业产能过剩预警提示,统筹考虑机动车保有量、上下游产业链衔接等问题因素,做好可行性研究,加强风险防范,避免盲目投资。
结合《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289号)中的《现场验收验收评审意见表》(范本)等法律、规章、技术规范、文件制定本申请指南。本申请指南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同步调整。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原则上须设立在省政府明确四至范围的开发区(包括经开区、高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和专业产业园区)和产业园区,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无重大消防、安全、环保事故或发生偷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四)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五)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的要求;
(六)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要求,坚持环保标准,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申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
(五)拆解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需提供由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的证明文件);
(六)申请企业购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者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
1.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同意申报企业在该项目用地上建设的情况证明。情况证明含“书面批复、盖章件、规划文件或规划许可证”四种形式。
2.符合省住建厅建设工程领域消防技术服务从业条件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对项目出具的消防检测合格报告;县级以上住建、应急等职能部门出具的该项目消防合格证明材料。消防检测合格报告和消防合格证明材料二选一。
3.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是否达到《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出具意见。
4.项目用地应为国有土地且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项目总占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书、房屋产权证书等二证合一)。
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环境保护要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市及市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获得《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验收备案相关资料及网上截图,验收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经理JN体育,、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指:经过报废机动车、新能源电动车拆解培训取得证书人员,电工、叉车工、安全生产管理员、报废车回收专业持证人员。
拆解操作规范:满足《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要求的企业制度。
安全规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要求;符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相应要求。
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等环境保护关于固废处置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要求。
参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建设标准。
未拆解的报废机动车的贮存区、拆解作业区、产品(半成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应具有防渗地面和油水收集设施;
拆解企业应实行清污分流,在厂区内(除管理区外)收集的雨水、清洗水和其他生活废水应设置专门的收集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
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制度、拆解制度、车辆档案管理制度、销售登统计制度(五大总成、五大总成以外零部件)、环境保护制度(固废登记、处置等)、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水电气管理制度等。
《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验收标准》(以下简称:验收标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企业建设应满足验收标准要求。
(一)企业申请并提交材料。申请企业向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材料,并在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以下统称商务部服务系统)提交申请。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收到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内容。
(二)市级审核转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接收到受理材料后进行初审。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转报,并在商务部服务系统给予初审通过;对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并退回申请材料。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要求,坚持供需总体紧平衡原则,根据所在地区年总拆解产能和地区单个企业最低年拆解产能标准,优先发展拆解产能高的大企业;若地区现有企业拆解产能总和已超过地区年总拆解产能,原则上不再新增企业。
(三)省级审核。省商务厅收到审核转报意见和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交材料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通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现场验收评审的时间和进行相关准备工作;对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申请企业,并书面说明原因。
省商务厅自受理资质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相关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资质认定申请受理后,省商务厅从专家库名单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验收评审,现场验收评审专家组由5人(含)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包括: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财务专家、行业管理专家等。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依据法律、法规、验收标准,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凭据和场地、实物、操作等全面进行验收。填写《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专家在意见表中签字,对自己评审结论负责。
专家组将现场评审结论形成书面材料,在评审结束后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根据材料审核、现场评审结果,对符合条件予以通过的申请企业在省商务厅官网予以公示;现场评审未通过的,告知申请企业未通过理由和补充事项,申请企业完成补充事项后可重新向省商务厅申请现场验收。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公示的申请企业无异议的由省商务厅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创建企业账户、在网站上公布企业名单和证书编号。对公示的申请企业有异议的,省商务厅组织专家进行复审核实,专家复审核实问题得不到解决的,省商务厅组织听证会按照法律程序解决。
经过材料审核、现场验收评审、公示均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条件且无异议的,省商务厅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证书参数按照商务部统一要求,正本为横版A3,副本为竖版A4。
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2020年9月1日前已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在两年内需要重新申请资质认定;回收拆解企业经营场地迁建需要重新申请资质认定。重新资质认定企业同样按照本申请指南进行申请、审核、评审、资质认定。通过资质认定的,换发《资质认定书》;超过两年未通过资质认定的,由原发证部门注销其《资质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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