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从湖北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就向某与某物业公司、某机电设备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某是建始某住宅小区业主。2023年10月3日17时许,向某乘该小区一部电梯下楼,电梯下行过程中,突然急停,导致向某站立不稳摔倒受伤,腰2椎体爆裂骨折。经鉴定,向某伤残程度为十级。
因赔偿问题无法解决,今年7月,向某诉至恩施州建始县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诉讼中,某物业公司举证证明其已将电梯维修保养业务发包给某机电公司。一审法院根据向某申请,追加某机电公司为共同被告。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机电公司作为具有维修保养电梯资质的企业,多年以来一直根据与某物业公司的合同,负责肇事电梯的维修保养。但在向某受伤之前,肇事电梯一再出现故障,足以证明某机电公司维修保养不够,未能有效防止向某伤害事故发生,对向某的损失应负主要责任。
某物业公司虽然将电梯维修保养发包给某机电公司,但按照二被告之间的合同,某物业公司对电梯依然有日常管理义务。在向某受伤之前,肇事电梯即发生过故障,物业公司及时通知了某机电公司,但未停止电梯运行,亦未采取措施劝阻他人乘电梯,致使向某在乘坐电梯过程中受伤,物业公司应对向某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
某物业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向某此前生过病,乘电梯无人陪同,其自身也存在过错。对此,建始法院认为,从监控录像看不出向某的行为存在不当,且不应当要求普通人乘电梯时尽到过高的注意义务。
今年8月8日,建始法院依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等法律条款判决,认定被告向向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3万余元,由物业公司赔偿30%的损失计近4万元,机电公司赔偿70%计9万余元。
某机电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恩施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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